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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一起学】党员干部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应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
发布时间:2022-03-09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2.《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


第四十条第二款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修订说明】该钟纪晟指导意见针对的案例发生时间为2015年,定性处理意见主要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分析研究。考虑到新的《党纪处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如党员干部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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