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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纪委监委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青冈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0


 

 

 

 

 

 

青纪联发[2019] 1号

 

关于印发《青冈县粮食补贴资金

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同意,现将《青冈县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冈县纪律检查委员

青冈县监察委员

青冈县财政

青冈县农业农村                         

2019年3月28日  


青冈县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粮补资金”)有效监管,严格审核发放流程,明晰各环节监管职责,坚持抓早抓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基层违规违纪问题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等党纪条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粮补资金的上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补资金”,主要包括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管部门”,为农业农村局下设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及各乡镇经管中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粮补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管理权限,确定由村级组织、经管部门、乡镇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分别负责,明确“四个职责”,严把“四个关口”。

第六条 明确“四个职责”,即明确村级组织职责;明确经管部门职责;明确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职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第七条 严把“四个关口”,即严把粮补信息村级上报关;严把粮补资金乡级经管部门入账关;严把粮补资金乡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审核、发放关;严把粮补资金申报、审核、发放过程违纪问题追责问责关。

第三章 村级组织职责

第八条 全县各村级组织,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对本村土地情况和粮补申报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依据本村土地确权及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财政部门)、经管中心,及时、真实、准确上报相关数据。

第九条 村级组织要严把粮补信息上报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粮补资金上报和发放公示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上报的粮补发放数据,要经村民议事会议讨论,履行好民主议事程序后,进行公示、上报,避免发生截留、挤占粮补资金等问题。

第十条 加强村级机动地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明晰机动地承包相关情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机动地粮补资金发放到位。

第四章 经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经管中心负责统计管理土地确权信息,审核粮补资金申报情况,把关粮补资金乡级批准入账。

第十二条 县经管中心指导乡镇经管中心,汇总村级土地确权结果,建立乡镇土地确权数据库,报送县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粮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到位。

第十三条 乡镇经管中心要严把粮补资金入账关,切实加强对村级收入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方式将截留的粮补资金变相入账使用。

第五章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依据土地确权数据库和承包合同审核粮补资金发放数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指导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在粮补资金发放前,将补贴标准、资金数额、发放范围等相关情况,与县经管站提供的土地确权数据库进行比对核实,确保粮补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要严把粮补资金乡镇审核发放关,全面开展农户流转土地和承包集体机动地的实地踏查,重点核实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种植面积等方面情况。要留存踏查影像记录和野外测量台账,并签订踏查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签字备查。

第六章 乡镇纪委职责

第十七条 乡镇纪委负责在粮补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过程全程参与监督,通过运用提醒谈话、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发放结果村级公示等方面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粮补资金发放公示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乡镇财政所做好公示工作,通过张贴公告、网络群发、网页公示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以屯为单位,每屯显著位置公示上墙不少于三处,并留存好影像资料备查,确保公示到位,全面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应严格执行粮补资金审核发放各项规定,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公开公示粮补资金审核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把粮补资金上报、审核、发放、追责问责关,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村级组织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报、瞒报、漏报等方式,截留骗取粮补资金,或不服从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

(二)乡镇经管中心不认真履职,土地确权信息不准确、存在严重问题的;批准村级组织截留粮补资金入账的。

(三)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比对土地确权信息,应实地踏查不进行踏查、踏查工作敷衍了事,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应核实而没有核实或核实不准的;测量记录、影像留存等内业台账不全发放粮补的;粮补资金发放情况未进行公示、公示不到位或公示留存影像资料不全的。

(四)乡镇纪委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五)村级组织、经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存在履职不力行为,导致担名领取、截留套取粮补资金等问题发生的。

(六)有其他追责问责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粮补资金审核发放,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冈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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